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 赵吉田,男,195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海城滑石矿职工。因被枉法追诉,现被羁押于海城 市看守所。
上诉人对于甘当海城个别权贵和老板的工具、亵渎司法机关职责和名誉、肆意徇私枉法以迫害无辜公民的海城市法 院的(2006)鞍海刑一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排除干扰、公正司法,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本案的事实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简单、清楚;证据并不复杂,一审判决的定罪依据根本不能成 立,关键证人均到法庭作证,能够证明上诉人的清白、无辜;上诉人根本不构成犯罪。
上诉人特别强调:一审法院明知对上诉人实施的是枉法追诉,也明知相关联的苏海案件系完全的错判,但它就是要 充当海城市个别权贵和滑石矿老板的打手和工具(叫它咬谁就咬谁,能咬几口就咬几口);彻底亵渎司法机关 的职责和良知,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背离司法常规的荒谬判决。
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以下上诉意见:
一、上诉人赵吉田没有以任何方式(包括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加)
参与2005年6月1、2日的工人集体行动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吉田伙同苏海于2005年6月1日、2日在去辽宁艾海滑石有限公司所在地必经之路 上,组织并煽动原海城滑石矿下岗职工数百人,采取搬石头堵路、搭棚子围坐等手段,阻止艾海滑石有限公司开业 剪彩和定货会的召开。造成艾海滑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1351177元。
据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组织、煽动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系 首要分子,(触犯刑法第290条,)构成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这一认定,没有事实依据。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赵是上述工人集体行动中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甚至没有证据证 明上诉人以何种方式参与了行动。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人证言和其它证据,均被当庭推翻,通过质证被彻底否定。 (可详细审阅2006年4月18日的庭审笔录)。
一审法院抄袭公诉书,不顾质证情况,胡乱认证,采信伪证,强行认定上诉人实施了有关行为,并定 罪处罚
(一)被告人是否组织、煽动了工人
1、公诉机关认为能够证明赵吉田组织、煽动工人的证据有二:一是海城滑石矿矿长王素敏2005年6月6日的 证言,二是滑石矿退休职工王荣凯2005年6月14日的证言。
至于李波的证言,因公诉机关没有依法移送,在法庭上是非法证据。这种隐藏秘密武器(公诉机关认为是 关键证据)的做法,不仅非法,而且愚蠢。
王素敏称:在2005年5月28日那天,滑石矿办公室主任苏世玉向我反映,赵吉田在滑石矿俱乐部门前召集 100多名下岗和退休工人开会。他用扩音喇叭向工人讲:第一,现在上访为了什么,是为了国有资源不流失,也 是为咱们工人自己,防止假合资;第二,滑石矿职工的切身利益,福利待遇等方面。第三,上访已经见到市里主要 领导,市里领导答复6月末前解决。第四是让工人6月1日都到矿里来。我得到这些信息后,反映到公司经理范杰 。5月31日,信访局的同志王伟召集经贸发展局书记李庆志、经理范杰,公安局长刘、矿里的我在信访局开会, 要求做工人代表工作,防止工人在6月1日、2日举行什么活动,阻止艾海的剪彩和挂牌仪式。我通知工人代表赵 吉田,叫他们来几个代表到经贸发展局三楼会议室开会。赵吉田下午2点钟把代表徐鹏、苏海、崔恩林、王洪成共 五个代表,加工人一共21人,来到三楼会议室。主持人范杰把上午开会的精神传达一遍。告诉他们,在6月1日 不要到艾海阻止艾海的活动。如果政府结论(6月末)出来,你们工人不满意,你们再闹也行。这时工人七嘴 八舌乱吵吵。这时赵吉田说不行,6月1日工人非去不可,要不政府就派警察把咱们都抓走,上看守所有饭吃。再 就是艾海定的剪彩仪式取消。6月1日早,苏世玉给我电话,说矿里有工人集合了,我在早上7点40分钟到 矿里了。能有100多名工人都在道上站着,赵吉田、苏海、徐鹏、崔恩林都在那。到9点钟就能有300多人了 。
(1)王的上述说法,与矿办公室主任苏世玉的证言有矛盾:
苏在2005年6月9日的询问笔录中说:在5月28日早上,赵吉田、徐鹏、苏海等工人代表在滑石矿俱乐部 门前喊话时,就讲到6月1日艾海要有剪彩挂牌仪式。并讲到近期上访的情况。当警察问他 你是否听到哪位代表告诉工人在6月1日来阻止艾海剪彩挂牌?苏答:我没听到。因为我当时住在俱乐部对 面的六楼,赵吉田用喇叭喊话,我听得不太清楚,断断续续的。只有赵吉天喊话,别人没喊。他还承认6月1、 2日,他大多时间在现场,自己没有在现场看到赵等人;更没有看到谁是工人中的组织者、煽动者。
苏承认自己对于5月28日的俱乐部前的工人聚会,听得不太清楚,因为他距离会场较远。他没有证明赵、徐等人 曾经煽动工人在6月1、2日去如何行动。为什么他在俱乐部附近没有听到,而王素敏反而说是苏世玉向她反映了 工人要如何如何?为什么苏不能证明的东西,而王是听苏反映的,作为传来证据的提供者,反而能说得这么详 细?
显然是王在撒谎。她是滑石矿的矿长,对于工人权益被严重侵害和不能得到保护,负有直接责任。工人的上访告状 ,对她不利。她因而虚构了办公室主任苏世玉如何给它反映的谎言。她还谎称:6月1日早上7:40,就看到了 赵吉田在堵路现场。实际上,赵在上午九点多以后,才到的现场,很快就离开了。
2005年10月,在苏海案件一审后,赵吉田等人曾经大电话质问王素敏为什么作伪证,王说自己没有办法,也 是被迫说的假话。对此,请法庭特别予以注意。
(2)苏的证言,也有自相矛盾之处:一是承认自己5月28日不在俱乐部门前的工人聚会现场,只是断断续续地 听到有人说话。他怎么听到赵说了什么?而且在王素敏的证言中,说苏向她反映了赵吉田的四点说法,叙述得很详 细。既然苏都不可能听清楚,王怎么能够如此详细地转述苏的话?
(3)与艾海公司财务部长霍刚的证言矛盾。霍说他6月1日这天(6月1日)开始聚集工人时,我到现场了。 我代表艾海方,王素敏是代表矿方去的现场。这时间是6月1日上午8点40分左右。而王说的是7点40分。 王在作伪证,或者二人都是伪证。
(4)赵当庭提出:他曾经就王违法违纪问题,与王交涉过。王与赵有利害冲突。请法庭特别注意。
王荣凯05年6月14日的证言,已经被他当庭否定。公诉机关举出的证据中,有他05年6月14日的证言: 他说6月1日艾海要开会,如果要开成功了,影响我们上访。他说我们不能让他们开成功。这是对苏海审判时的 主要定案依据。现在,王荣凯把问题说清楚了。他不仅否定了2005年6月14日证言的内容,而且证明只有一 个一米七左右身高、30多岁、比较胖的警察对其询问,并证明了对其有威胁的行为。对此,请法庭特别予以 注意。
2、能够否定赵是组织、策划、指挥者的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到庭作证的证人,分别证明了同一个事实:05年6月1、2日的工人集体行动,完全是自发的行动,是工人们为 了保护国家资源、保护自身权利的自发行动,没有任何人组织、动员、指挥他们实施这一行为。
听听这些工人的说法吧:多年来没有最低生活保障,处于饥寒交迫状态,多人多次地通过各种渠道反映问题、主张 权利、请求关注,早已经形成了高度的维权意识和自觉行动、自我组织的能力。他们为了避免被打击报复,连上访 代表都是经常轮换的。他们不需要谁去组织他们,也不存在谁在组织他们。如果一定要说谁是组织者,那么,就是 非法侵害他们基本生存权利的企业、机关和个人。
因此,提请审判机关注意:没有任何确实的证据证明赵吉田是组织、策划、指挥者。王素敏是在道听途说,是在说 谎,作伪证;苏世玉作为可能听到赵说话的人,也不能证明所指控的事实;王荣凯已经重新作了证。
(二)被告人赵吉田等人是否参加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动,有什么角色和作用。
不仅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是组织、策划、指挥者,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参加了堵路、搭棚子围坐的行为。公诉机 关没有证据而胡乱地指控,是不能支持的。
现有在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在6月2日下午到过现场。
(三)工人的集体行动是如何发生的
苏海证明:这事(指在6月1、2日集体行动)是在5月31日从工业发展局回来以后,定的在6月1、2两天 到艾海前边道上集合,不让艾海剪彩开业和开定货会。第二天早上我把情况告诉赵吉田了。我说工人积极 性挺高。他说到矿里看看。这表明,工人们是在5月31日被提醒、刺激后才形成了行动决定,与赵没有关 系;他是第二天才从苏海处得知的。
根据王素敏、范杰、苏海的说法,可以认定集体行动是这样发生的:苏世玉5月28日向王素敏反映了工人聚会的 情况,王认为工人可能阻止艾海6月1日的活动,就向市里报告。市里指令找工人代表谈话。5月31日下午,王 素敏、范杰等人找赵吉田等几十名工人在经贸发展局开会,告诫或者警告工人们不要在6月1日、2日去妨碍艾海 的活动。这样就提醒、刺激了工人,反而使工人决心以集体行动的方式,引起市里注意、重视解决他们的问题。对 此,苏还提供了完全能与王、范印证的说法:是王矿长听说工人要组织6月1、2日两天堵艾海道,告诉范 杰经理的。工人当时没定6月1、2日两天堵艾海。在范杰经理(5月31日)找我们后,才知道艾海6月1、2 日两天开会、剪彩,才定下来(集体行动计划)的。
(四)赵吉田不仅没有组织、积极参加集体行动,而且为帮助政府解决问题产生积极作用,对此,应当肯定。在海 城市长王潜到了现场后,请求赵来到现场,帮助政府解决问题,赵才于6月2日下午来的。在政府的说服下,赵协 助说服了工人,促使工人们结束了集体行动。
这表明:赵吉田虽然从来没有被工人推举为代表,但是由于他能够归纳问题、比较准确地表达工人意见,因而 被政府方面点名,成为了政府谈话的对象。即使他是代表,也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他组织了工人集体行 动。
再推一步说,当工人代表又怎么了?工人代表就当然违法犯罪了吗?政府找赵吉田谈话,能说明赵违法犯罪了吗? 按照这样的逻辑,政府找谁谈话,谁就必须倒霉被追究法律责任。这等于说政府在害人。这是在给海城市 政府抹黑!
二、工人的集体行动不存在情节严重,导致艾海的生产活动不能进行等问题,更没有导致严重损失。公诉机关对于 经济损失和所谓后果的认定,荒谬可笑,是公然地忽悠审判机关和全社会
(一)工人们的集体行动,在手段上没有采取过于激烈、严重的方式,时间不长,而且是海城政府的代表出面劝说 后,很快结束了行动,因而不属于情节严重。
(二)更重要的是,他们的集体行动没有导致艾海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进行。即使堵路两天,也只是堵了艾海 公司位于范家铺的机构的路,而根本不可能影响十几、二十公里外的三分矿、六分矿等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 试问:三分矿位于20公里远的杨家店,根本不需要从工人们堵路的地方进出,它也因为这两天的堵路而停产了吗 ?如果停产,与堵路有什么关系?公诉机关关于停产后果的主张,是极为荒谬的。
(三)至于经济损失数额41万余元,更是滑稽可笑。请审判机关认真审查碧海评报字[2005]第1150号的辽宁艾海滑石有限公司停产损失资产评估报告书。它在内容上竟然有这样的说法:会议筹备 及开会期间已支出费用81笔,金额23184677元。经审核群众正式票据支出44笔,金额73002 25元;非正式票据支出37笔,金额15884452元。我们对费用支出范围的合理性不发表意见。 把这些非正式票据支出纳入考虑,得出了损失总额41351177元。
对此,请问公诉机关:这37笔非票据支出(占了三分之二还多),你刑事司法机关能否认定?中国有没有第二家 司法机关去这样计算、认定经济损失的?还要不要坚持一点司法常规或者常识?
还有,这份评估报告在特别事项说明中说:我公司仅是根据企业(艾海公司)提供的项目测评。停产期 间损失量是根据艾海公司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及损失证明,采用替代方法分析计算的,其结论仅供参考。测算评 估项目结论视同委托方及相关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如果失实,则本公司不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是说 :评估的基础材料、数据都是艾海公司提供的。假定资料、数据真实,这个报告的结论才可能成立。
据此,我们要问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你们怎么知道艾海的资料、数据都是真实的?艾海说是多少,就是多少,你 们就认定多少;你们当然地假定艾海的数据完全真实,有什么依据?这份评估报告所特别注明的假设条件,你难道 没有看到吗?
现在,就用上述37笔非票据支出这一个问题,就足以说明这份报告是完全不可靠、不可信的。更不要说那些子虚 乌有的停产损失了。你这个公诉机关,也太能忽悠人了!与电视剧《刘老根》中那个药匣子李宝库先生有 什么区别?竟敢在这起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公然地忽悠审判机关和人民大众!超级笑话!这是在 给辽宁省抹黑。
就凭这一点,苏海案件都有问题。
三、集体行动者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资源和自己的合法权益,其行动是在穷尽了合法手段、不能实现正当 目的后实施的,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主观上不存在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海城滑石矿的众多工人,多年来,没有低 保金,没有生活费,温饱吃问题,生病无钱治,甚至没有水喝!而他们是亚洲最大滑石矿的建设者!他们沦落到这 个地步,是谁的责任?
他们的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或救济金,都难以得到,难道他们丧失了生存权利了吗?
他们没有去阻止生产经营,没有阻止资方在这里发财致富。他们仅仅是要回他们应有的基本权益,这难道过分了吗 ?
他们去省、市上访,提出合法请求,在正当的、应受保护的。在长期的合法诉求不能得到真正的重视、问题不能得 到解决的情况下,为了引起地方政府的重视,他们采取了堵艾海企业一条路的方法,虽不很妥当,但是也没有什么 社会危害性。他们的主观意识和意志,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根本就不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 秩序罪。
如果说海城地方因此而不稳定了,那么,请注意:是谁在制造不稳定因素?是那些侵害国家财产、违反劳动法 律、欺骗上级政府和民众、徇私枉法的组织和个人,在危害国家、危害社会!
四、辩护结论
赵吉田没有组织、策划、指挥2005年6月1、2日的工人集体行动,没有积极参加,更不是首要分子。他 主观上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相应的行为。不仅如此,他还协助政府促进了工人的撤退,化解 了问题。以他的工人中有威信、他一出面工人就撤退为根据,推断他就是组织工人堵路的首要分子,是没有任何事 实根据的。
被告人赵吉田无罪。请海城市法院依法排除干扰、公正司法,对事实、法律、良知和历史负责。


